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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1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附件4: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21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填报要 时间:2022-09-25 11:20:28 查阅:130

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7号)、《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2021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示范基地(详见附件)应按要求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未按要求参加的,视同为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评价流程

(一)材料填报。项目采用网上填报形式,无需提交纸质版材料。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按照通知的要求,通过电脑端(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或手机端(北京通企服版app),登录网上系统填报绩效评价所需材料。线上填报入口: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smebj.cn/)或北京通企服版app首页—一体化申报平台—绩效评价工作通知标题—立即申报—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21年度绩效评价(或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1年度绩效评价)填报入口,填报材料提交要求详见附件。2021年度认定的示范平台和基地无需填写服务协同相关内容。

(二)组织评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组织对各平台基地填报材料进行评价打分。

三、评价结果

1.对绩效评价排名前50%的,且绩效评价得分60(含)以上的,进行星级评定,分级分档给予服务绩效奖励。

2.对绩效评价得分在60(含)以上但排名未进入前50%的,保留其“示范平台”或“示范基地”称号,不予服务绩效奖励。

3.对未按要求参加绩效评价的,或未达到评价标准中基础条件或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撤销已授予的“示范平台”或“示范基地”称号。

四、有关要求

1.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网上绩效评价材料填报。

2.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应如实填报绩效评价材料,对所填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平台”或“示范基地”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2)单位或法定代表人上年度内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3)单位或法定代表人上年度内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五、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朱玉,82176937;胡嘉栩,55578435;侯守国,55578190

技术支持:呼叫中心,82176996/82176966

附件:1.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名录

2.《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7号)

3.《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

4.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绩效评价指标和填报要求

5.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评价指标和填报要求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1: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名录

附件2: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7号)

附件3: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

附件4: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21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填报要求

附件5: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1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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