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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通知
深府〔2004〕205號
《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稿件來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2004年第47期)
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率,保證資金管理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推動高新技術産業持續快速發展的決定》(深發〔2004〕1號)和《關於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科技強省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深發〔2004〕7號)的精神,參照國家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印發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4〕3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科技研發資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産業發展資金中用於支援科技研究開發與創新,推動高新技術産業化的資金(包括原科技三項費用、軟體産業發展資金)。
第三條市科技研發資金主要用於:
(一)公共技術平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企業孵化器、科技創新條件與環境建設等優化科技創新與成果産業化環境的項目;
(二)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重大、共性、關鍵性、公益性研發項目;
(三)科技成果轉化推廣、中間試驗與産業化項目;
(四)軟科學研究項目;
(五)對外科技合作項目;
(六)技術標準規範研製項目;
(七)經市政府批准的與科技發展相關的其他需要支援的項目。
第四條市科技研發資金支援的對像是在深圳市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從事科研、高新技術産品的開發和生産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承擔我市重大科研計劃項目的外地高等院校與科研機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研發資金不予扶持:
(一)智慧財産權有爭議的項目;
(二)項目申請單位近兩年內因違法被執法部門查處;
(三)項目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調查。
第六條市科技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式,遵循績效原則、集中原則、放大原則、後評估原則,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七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市科技研發資金的管理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是市科技研發資金的監管部門。
第八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根據深圳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科技發展規劃,向市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發資金總預算以及分項預算;
(二)編制資金年度決算;
(三)編制項目管理費預算,並具體管理項目管理費;
(四)組織項目預算的申報;
(五)編制年度科技計劃項目指南,受理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考察、評審、招標;
(六)安排項目年度經費預算並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下達資金計劃,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市科技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七)組織回收直接發放的無息借款,負責項目實施管理以及項目的績效評估。
第九條市財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審批市科技研發資金年度總預算,審查市科技研發資金年度決算;
(二)審批項目管理費預算;
(三)參與重點扶持企業認定和重大項目的考察、評審工作;
(四)確定委託借款的金融機構,協助回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發放的無息借款;
(五)會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下達項目資金計劃,辦理資金撥款;
(六)監督檢查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資金使用績效評估,並定期向社會公開發佈績效評估結果;
(七)負責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其他市政府部門資金的申請和審批情況,向市計劃主管部門和工業主管部門通報市科技研發資金的申請和審批情況,加強資訊溝通和項目銜接,防止多頭申報、審批。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
(一)編制項目預算;
(二)落實項目約定的匹配資金和其他配套條件;
(三)對項目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和有關財務報表。
第三章 開支範圍、支援方式和支出結構
第十一條市科技研發資金的開支範圍包括項目費和項目管理費。
第十二條項目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一般包括人員費、儀器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差旅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人員費,指直接參加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項目組成員所在單位有事業費撥款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事業費中及時足額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並按規定在項目預算的相關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資助的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
儀器設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費及設備試製費。
能源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的購置等費用。
試驗外協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託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項目研究開發而進行國內外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其他相關費用,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項目管理費是指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部門為組織項目、開展科技規劃和年度科技計劃指南制定及項目管理過程發生的有關費用。包括項目指南論證、項目評審、招標、監理、驗收、績效評估、在媒體上發佈資訊、建設資金管理網路系統、項目審計、資金回收相關法律事務及與項目管理相關的費用,其總額不得超過年度市科技研發資金總額的2%,年度預算由市財政主管部門具體核定。
第十四條市科技研發資金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具體項目類型、規模,採取有償和無償兩種資助方式。具體包括無息借款、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天使資金配套、政策配套、再擔保以及獎勵等。
給予企業的無息借款與無償資助之間的比例一般按6:4的比例執行,具體可根據每年市科技研發資金的投向做相應調整。無息借款的回收經費嚴格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累積迴圈使用。
第十五條市科技研發資金的使用應當突出重點,向重點行業、重點項目、重點企業傾斜。
市科技研發資金的60%以上應當用於支援重點企業的研發和公共技術平臺建設等項目。市科技研發資金的85%用於支援企業和研發機構的科技創新活動。
在年度市科技研發資金總額中,用於軟體産業發展和回國留學人員創辦企業開展研發工作的資金應達到市政府有關規定的要求。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我市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高新技術産業佈局和發展需要,按照重點企業篩選標準和條件,確定重點扶持企業名單。
第四章 資助條件與標準
第十六條無息借款主要支援中小企業將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研究開發成果産業化,以形成規模生産能力方面的項目。
一般項目的無息借款不得超過500萬元;對項目承擔單位屬重點扶持企業的,可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的無息借款。無息借款的期限為1-2年。
第十七條無息借款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委託銀行或信用擔保機構發放;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直接發放,但一般應有銀行或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
(一)對企業規模較大、能夠有效控制風險的無息借款項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聯合對項目情況和企業財務狀況進行綜合調查並共同簽署意見後,按規定程式直接發放無息借款;
(二)對企業規模偏小、存在一定風險的無息借款項目,可採取委託借款的方式發放無息借款。即委託銀行或信用擔保機構發放和回收無息借款。受委託單位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基準利率計算利息,利息由市科技研發資金結付,受委託單位不再向項目承擔單位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1受委託單位應當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委託管理項目進行評估。通過評估的委託管理項目,由受委託單位承擔全部無息借款回收風險。通過受委託單位評估的委託管理項目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確定的委託管理項目的比例不得低於30% ;
2.對於受委託單位評估後認為存在一定風險,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支援的委託管理項目,仍由受委託單位承擔全部無息借款回收風險。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共同商定,市科技研發資金可通過再擔保資金給予受委託單位呆帳補助。具體的呆帳補助金額由市財政主管部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考察評估後確定。市科技研發資金每年應按不少於總額5%的比例提取再擔保資金。
(三)對存在一定風險,且受委託機構不願接受呆帳補助,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要支援的無息借款項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發放並承擔回收責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跟蹤評估、嚴密監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至少每半年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對項目進行檢查評估,經與市財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共同認定,確屬於難以回收或不能回收的借款,可以按照有關呆壞帳的處理辦法規定報市政府審定後予以減免。
無息借款呆帳認定標準另行制訂。
第十八條無償資助的範圍包括:應用基礎研究;科技創新活動中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共性技術、專有技術的研究開發;軟科學研究;科技創新條件與環境建設及技術標準規範研製等方面的項目。
凡屬由企業承擔的科技創新活動中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共性技術、專有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可給予無償資助。對不同類型的項目承擔企業可分別採取小額資助、一般資助、重點資助等3種形式:
(一)對項目承擔單位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和核心技術的初創期企業,可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小額撥款資助;
(二)對項目承擔單位屬一般企業,成立時間1年以上,且同年內沒有享受其他市政府資金資助,能夠以自有資金至少按1:1比例配套投入的,可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般撥款資助;
(三)對項目承擔單位屬重點扶持企業的,可給予不超過600萬元的重點撥款資助。
技術標準規範研製補助按照《深圳市技術標準規範研製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貸款貼息主要支援高新技術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産業化方面的項目。貼息資金以項目承擔單位的實際已付利息作為依據確定貼息金額。一般項目的貼息金額不超過100萬元;項目承擔單位屬重點企業的,一般可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利息補貼;對我市財政貢獻特別巨大等特殊情況的單位不受此限制。
市科技研發資金每年安排一般不低於資金總量 20% 的資金用於貸款貼息。
第二十條天使資金配套主要用於與符合政府導向的高新技術項目尤其是種子項目的創業投資機構投入的創投資金進行匹配投入方面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再擔保資金主要用於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設立的擔保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活動的支援力度。
第二十二條企業貢獻獎勵。根據重點企業實際納稅的地方分成金額從市科技研發資金中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對經推薦獲得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資金和市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進行放大支援資金的項目,市科技研發資金以適當的方式給予政策配套。
第五章 申請和審批
第二十四條市科技研發資金的申請和科技計劃項目申請同步,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常年受理,集中分批審批;招標投標項目的申請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申請市科技研發資金,由項目單位按照《關於印發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號)的規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科技計劃項目,明確提出市科技研發資金使用申請,並提供以下基本資料:
(一)項目單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上年度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以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
(三)貸款貼息項目提供銀行貸款合同和付息憑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無息借款、無償資助項目的審批程式是: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組織項目考察、評審和招標,市財政主管部門參與重點扶持項目的考察與評審工作;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安排的初步意見,以書面的形式連同企業的基本情況,項目考察、評審或招標的書面結果等資料報市財政主管部門;
(三)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無息借款和無償資助項目單位名單和金額;
(四)擬資助項目名單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簽署之後向社會公示10天;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行文下達項目資金計劃;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定項目合同,明確項目目標,市財政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定市科技研發資金使用合同,明確資金使用計劃;
(七)市財政主管部門憑項目合同和資金使用合同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委託借款採用簡化程式,由受委託的銀行或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方)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委託借款名單範圍內自主選定委託借款企業並辦理借款手續。受託方應將最終確定的借款企業名單報市科技和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貼息項目的審批程式是: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審核貼息金額;
(二)擬貼息項目名單向社會公示10天;
(三)市財政主管部門撥付貼息資金。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項目合同書的要求,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並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
項目承擔單位取得的無償資助採取專用帳戶、封閉管理,市財政主管部門按項目合同規定分期撥款,分批撥入項目承擔單位的專用帳戶。屬一般資助的,項目承擔單位按1:1配套的資金必須與無償資助資金一起封閉管理。
第二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市科技研發資金的開支範圍使用資金,並按合同的要求報送具體的資金使用計劃,超出或改變資金用途的,市財政主管部門可授權開戶銀行拒付。
第三十條項目承擔單位收到無償資助,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項目完成後,形成固定資産部分,結轉到“資本公積——撥款轉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資産的其他開支,經項目驗收後進行核銷。
第三十一條市科技研發資金形成的資産(包括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智慧財産權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余無償資助,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的項目的結余無償資助,用於補助單位研究與開發支出。
第三十三條科技創新條件與環境建設的市科技研發資金用於購買設備和軟體。所購設備和軟體屬政府採購範圍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項目承擔單位向政府採購部門申報採購,所形成的固定資産産權在項目驗收之前為政府所有;不屬政府採購範圍的實行報帳制。
第三十四條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式報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將剩餘市科技研發資金歸還原渠道,剩餘資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報送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及項目完成情況的總結報告,並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送市財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項目完成後,應當按照要求進行項目驗收。在項目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除提供技術成果驗收報告外,還需提供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三十七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科技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檢查監督。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項目進行管理,並逐步建立項目經費支出績效考評制度,每年對項目經費支出績效進行評估。市財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估。評估和考評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對於非重點扶持的企業,在往年資助項目未評估之前先不予支援,待評估後再行決定。對於往年資助項目評估不合格的不予支援。
對於非重點扶持企業,經績效評估確認從第一次享受無償資助起三年內,企業績效指標沒有增長或增長不大的,市科技研發資金不再給予支援。
第三十八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監察部門聘請社會監督員,加強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市科技研發資金項目經費的行為,市財政主管部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市科技研發資金、3年內不受理資金申請,將項目承擔單位及責任人列入不誠信情況名單等措施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受委託的社會仲介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同項目承擔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社會仲介機構提供虛假審計報告,造成市科技研發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參與評審、評估的諮詢專家利用評審、評估的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諮詢專家資格,並在媒體上公佈;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工作出現失誤,審批資金有失公平、公正,或與相關人員串通、弄虛作假,騙取市科技研發資金給國家造成損失的,以及利用職務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企事業單位的同一項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門申報一次資助。凡以相同項目多頭申報、惡意套取政府資金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該單位所有項目的資助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深圳市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深科〔199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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